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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投资企业服务(乡镇企业投资的主体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为主)

发表时间:2024-07-29      点击次数:58

历史题:“乡镇企业崛起的主要原因和作用各是什么

1、国家与农民分配关系的调整,以及国家通过信贷、税收对乡镇企业的财力援助,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出现以及一批“经营型”能人的出现,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人力资源。另外,农村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改革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政策环境,这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

2、首先,乡镇企业的生产成本低。由于地处城市外围,土地租金和劳动力成本都比城市中心要低。这使得乡镇企业在价格竞争中具有优势。其次,乡镇企业具有地缘优势。许多乡镇企业所处的地区有着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文化背景,这些优势可以转化为产品的特色。

3、乡镇企业:历史的起点与变迁 乡镇企业,其名源于1983年的社队企业改革,它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与农民投资的结晶,以农业为依托,涵盖了乡镇办、村办、农民联营等形式,承载着农业支持工业的使命。历程回溯 起步于建国初期,乡镇企业经历了曲折发展,到1978年改革开放的春风,产值一度跃升至全国工业的10%。

4、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其在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

5、此外,乡镇工业与城市工业的互动密切,它们在资源利用和产业结构互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改善中国工业布局和增强工业实力具有积极意义。乡镇工业的崛起推动了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促进了集镇的繁荣和新集镇的形成,缩小了城乡、工农、脑力与体力劳动的差距。最后,乡镇工业也为国家财政收入提供了增长的潜力。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其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摊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是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权益,规范企业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规。根据法条,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或农民投资为主的,在乡镇范围内举办的,承担农业支援任务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是一部于1996年10月29日由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正式实施日期为1997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规范其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是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

1、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登记备案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投资为主举办的,或起到控股、实际支配作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第三条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2、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国家鼓励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发展,同时也要求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为这些地区提供支持。乡镇企业需依法登记设立,并定期向管理部门备案。乡镇企业的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明确,强调独立核算和自主经营。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干预和财产侵占。

4、第十条 乡镇企业分立、合并、迁移、更名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5、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等,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三十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第八条 乡镇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产生,非依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换。

6、五)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乡镇企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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