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各环节的性别平等主要包括:就业机会平等;职业发展机会平等;薪酬待遇平等;生育保护;为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提供支持;预防、制止职场暴力和性骚扰。
在男女两性发展实质上还存在相当差距的社会现实中,需要国家坚持不懈地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等各个环节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更好地开发妇女这支重要的人力资源。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男女平等价值观研究与相关理论探讨”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运用共同缔造的理念和方法做好妇女工作,需要从提升妇女的主体意识和参与度、注重妇女的决策权和领导力培养等方面入手,真正实现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妇女工作更加贴近妇女的实际需求,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性别政策,不是一种领域或专业的分类,而是一种分析社会政策的性别视角,它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性别视角来审视已有的社会政策;二是针对某些性别上的特殊问题制定的特殊政策。
对妇女而言,男女平等又是现实权利,体现为现实生活中的生育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各种权利。从基本国策到现实权利,我们仍要在实际操作层面付出更多的努力。
1、就业机会平等的重要性就是说如果不平等,如果说不平等呐,你有就业,你拿高薪呢,而他有没有办法就业,也没法找到生活费,那么肯定就会。哪夸你啦,因为他没有啊,必须就会找有的人。只有平等呐大家一起做,每个人少做一点,大家都轻松,而且心情也会好。大家谁都不累,有活分担一起干。
2、就业公平,如同社会稳定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就业机会均等分配,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画卷将逐渐展开,为社会文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作为人才发展的重要保障,就业公平意味着每个有能力的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展现自我,通过公正的竞争机制,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为社会进步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3、EEO是英文“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的缩写,中文常译为“公平就业”或“平等就业机会”。其核心思想是强调在雇佣过程中,不受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残疾等与工作能力和表现无关的因素影响,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4、就业平等是促进职业教育的重要一环。职业院校的学生中,不乏优秀人才,其实际能力往往超越一些高学历的就职者。也正因此,用人单位的招聘理当秉持开放务实、唯才是举的理念,而不是拘泥于“学历”“名校”之类的观念误区中。
岂止是北京,全国哪里都是一样,没有地域歧视,只有个人能力高低之分。
在工作中,应聘者遭遇地域黑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还有一个则是来自河南的女生遭遇地域歧视,在2019年的时候,看到了当时在浙江省某个酒店在招人,而当时她就给这家酒店投了简历,然后没想到直接就遭到了拒绝,并且在拒绝的审核上,不但标有“不合适”的通知,还用小字写明了原因,那就是“河南人”。
地域歧视往往把某地区夸张化、符号化,而不是客观公平地思考和理性地对待。地域歧视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都给我们造成了难以避免的困扰。地域歧视不利于人们的工作,尤其是在外地,若是遇到地域歧视的现在,往往使求职者感到沮丧和不公平的对待。积极行动起来抵制地域歧视。
我觉得凡是有地域歧视的公司都体现了他公司文化基因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缺失,或者是没有考虑周全。因为你公司这样一个地域歧视的行为出来的话,肯定会引起热议,你以为这样炒作可以提高你公司的知名度嘛,我觉得相反的是,让你成为过街老鼠被人人喊打。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年龄歧视:这种歧视表现为对求职者年龄的限制,拒绝招聘超出一定年龄范围的求职者,或者对特定年龄段的求职者持有偏见。 性别歧视:在招聘、评估、晋升等环节,基于性别对求职者进行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肤色歧视:基于个人肤色或种族背景,拒绝雇佣某些求职者,或者对这些人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就业歧视是指在职业环境中,基于个人或群体的某些特征(如性别、种族、年龄、性取向、宗教信仰或身体残疾等)而给予不公正或差别待遇的现象。 性别歧视是职场歧视的常见形式之一。在某些行业,女性在薪酬、晋升和职业机会方面常面临不公平待遇。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劳动是光荣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机会以及自主择业与接受市场调节相结合。以下是针对该方针的 劳动是光荣的:这一方针强调劳动的价值和重要性。通过劳动,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积极就业、充分就业、公平就业,高质量就业”。该方针旨在鼓励和促进全社会就业创业,切实维护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就业质量。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积极就业、充分就业、公平就业,高质量就业”是我国的就业方针。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制定的。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积极就业、充分就业、公平就业、高质量就业”。这一方针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就业工作的全面要求,旨在推动就业质量的提升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是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制定旨在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协调,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设立了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和推动全国的就业促进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国就业促进工作。